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時間自2014年10月1日始,為期一個月。
      征求意見稿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依據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對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於社會組織類型的認定,征求意見稿規定,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有關組織。
      根據征求意見稿,社會組織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具有關聯性。
      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或者損害結果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一至五個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征求意見稿規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存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和損害承擔舉證責任,並應就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關聯性作出說明。被告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原告請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張相關信息的內容不利於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複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應提交的起訴材料、司法救助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據悉,自10月1日起一個月內,社會各界人士可採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郵編100745;電子郵件可發至zgfyhzt@sina.cn。(記者 羅沙)  (原標題:最高法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司法解釋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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